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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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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0 09: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夫妻双方之间变更,免征契税。
[财税〔2014〕4号]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2、个人购买家庭自住房的契税政策。
[财税〔2016〕23号]
①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②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除外)。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3、已购房产退房时契税如何退。
[财税〔2011〕32号]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4、售后回租的房产租期届满转移所有权时,免征契税
[财税〔2012〕82号]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5、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不征契税。
[国税函〔1999〕465号 ]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6、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
[国税函〔1999〕613号]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7、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契税政策。
[财税字〔1998〕96号]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减免税问题。条例没有对这种情况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因此,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者照章征收契税。
8、契税滞纳金是多少。
[国税发〔1998〕195号]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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