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股改前净资产7000万,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资本公积1500万,盈余公积1000万,未分配利润2500万。股改后股本:2500万,其余4500万均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股改前自然人股东A的持股比例为60%,股改后持股比例为62%。
我也查询过有关文件: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中提到: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我的矛盾在于:(1)此例中股本比之前增加了500万,此金额少于资本公积1500万,是否可以适用上述文号中的第一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自然人股东来说,毕竟持股比例从60%增长到了62%,不缴纳个税是否合适?
求助各位大师: 自然人股东A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缴纳,缴纳个税的计算基础为多少?谢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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