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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知行社] 失控发票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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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8 14: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销货方已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2.销货方未申报纳税
若销货方未报税或未申报纳税,按照现有政策,购买方取得的失控发票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123号)规定,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的处理办法: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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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8 22: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可以深化一下,失控发票的缘由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09:52:36 | 显示全部楼层
 产生“失控发票”的主要原因包括:1.纳税人逾期未抄报开票数据和申报纳税;2.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3.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抄报税介质,如税控卡、税控盘,导致无法抄报;4.纳税人走逃而不抄报开票信息。
“失控发票”仅指游离于防伪税控系统控制之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发票是否已开具、纳税人是否无法联系无必然联系。 比如说购买方已经认证抵扣过进项税了,可是税务比对系统没有销项税缴纳。
这个时候要和开票方沟通了,是否是对方开盘人员误操作作废掉了。对方开票方正常,也有可能是税局金三系统数据有问题。先把问题搞清楚和税局人员好好解释,然后走正常流程就行。
当然如果是真的存在虚开发票或者不真实交易,那么作为购买方一定要让税局相信你是善意取得,因为不知情和恶意取得面临的税务处罚差别很大。
我知道的就这么多了,多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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