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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8 14: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明确要求企业计提离职补偿费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只有在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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