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求助大神,有个事情想咨询一下。
我们公司目前的情况是:
拟上市主体X:注册资金1000万,实缴100万,净资产1000万(100万实缴+900万未分配利润)。
股权比例:A:95%,B:5%;AB两人是夫妻。
现在律所给我们设计的股权结构是设立一个控股公司Y;
Y的股权结构是B:90%,A:10%;然后将A的95%股权全部转给X。 转让完后公司的股权变为:X:95%,B:5%,然后A和B对Y进行实缴,然后Y和B对X进行900万的实缴出资。
问题是:
1:控股公司Y是为了后续股东分红时不用直接交个税,做一些税收筹划。那么Y有没有必要设在有税务优惠的地方,比如新疆?山东日照?
2:上面描述的操作是否合理,转让A的95%股权过程涉及的税款怎么计算?
谢谢大家了 |